【技術規程】屋面防水設計基本規定及等級和設防要求!
【基 本 規 定】
1.1建筑防水工程設計時,應根據建筑物性質及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、結構特點、施工條件及使用環境條件等確定其設防標準和防水設防等級;根據材料的特性、層次之間的相容性、互補性等因素,合理選定防水材料的種類、規格,確定構造和細部構造做法,并提出相應技術措施。
1.2 防水設計應遵照“以防為主”、“迎水面設防”、“剛柔相濟”、“防排結合”的設計原則,并按照工程復雜程度進行防水深化設計,以保證防水設計的正確實施及防水功能的實現。
1.3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,材料的品種、規格、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。
1.4防水工程設計應滿足防水設防要求,細部構造處理明晰合理,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與結構、給排水、建筑電氣、空調通風、裝飾裝修、園林環境等專業互相協調。
1.5柔性防水層上應設置保護層,選用保護層材料應考慮與防水層材料相適應和不妨礙建筑使用功能。
【屋 面 防 水】
2.1 屋面防水應符合下列一般規定:
1.屋面防水工程應根據建筑物類別、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劃分防水等級,并應按相應等級進行防水設防;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,應進行專項防水設計。屋面防水應根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,確定防水層數、使用材料類別及防水措施,并應符合表4.2.1-1的要求。
2.卷材、 涂膜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.2.1-2的規定。
3.在下列情況下,不得作為屋面的一道防水設防:
1)混凝土結構層;
2)細石混凝土層;
3)裝飾瓦以及不搭接瓦的屋面;
4)隔汽層;
5)卷材或涂膜厚度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防水層;
6)I型噴涂硬泡聚氨酯保溫層。
4.屋面坡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:
1)平屋面排水坡度:當建筑功能允許時,應采取結構找坡,且結構找坡不宜小于3%;采用材料找坡時,坡度不宜小于2%,并應在施工圖紙定出分水線及排水坡向;
2)鋼筋混凝土天溝、榆溝縱向坡度不應小于1%;金屬天溝、檐溝縱向坡度不應小于0. 5%;
3)水落口周圍50m直徑范圍內坡度不應小于5%,嚴禁積水;伸出屋面管道周圍應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;
4)女兒墻、山墻壓頂橫向坡度不應小于5%,宜向內傾斜。
5.水落管的數量應按《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》GB 50015的相關規定進行。高層建筑宜采取有組織內排水。天溝、檐溝排水不得流經變形縫。
6.當屋面結構層 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板時,板縫內應澆灌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細石混凝土。板縫寬度大于40mm或斜口縫時,板縫內應設置構造鋼筋,板端縫應進行密封處理7找平層應采用水泥砂漿、 細石混凝土,其厚度宜符合表4.2.1-3的規定。
7.找平層應采用水泥砂漿、細石混凝土,其厚度宜符合表4.2 1-3的規定。
8.保溫層上的找平層應留設分格縫,其縱橫間距不宜大于6m,縫寬宜為5~20mm,并嵌填密封材料。
9.屋面防水 細部構造應做到多道設防、復合用材、連續密封、局部加強,并應滿足使用功能、溫差變形、施工環境條件和可操作性等要求。
10.高女兒墻泛水上部的墻體應做防水處理。
11.倒置式屋面防水做法應符合《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》JGJ 230的規定。